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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变革历程
时间:2007-1-11 14:18:49 来源:

  1986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首次提出了有关矿业权的条款和内容:“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国家保护合法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同时,还规定了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实行审批和发证制度,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明确规定了各部门、地方的监督管理职能。
  在《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的10年时间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矿业经济利益主体多元化,我国矿政管理出现严重的条块分割现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被虚化,造成了国家资产大量流失,矿业权人的经济利益得不到保护,矿业投资环境恶劣。
  1996年,国家修订《矿产资源法》,对我国矿业权法律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1998年2月,《矿产资源法》的三个配套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同时发布施行,标志着我国矿业权制度初步建立。
  2003年6月,国家出台了《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推动了市场对矿产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作用进程。
  2005年9月,国家出台了《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审批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按照规划和法定的权限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2006年1月,为了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它从分类管理入手,根据矿产资源的自然属性和地质勘查工作程度,按勘查风险程度不同,分类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来源/国土资源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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