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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珠宝玉器需缴纳20%个税
时间:2007-5-9 16:11:42 来源:深圳珠宝网

  5月1日起,个人拍卖珠宝玉器所得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总局日前下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于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各种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的所得,国家将强制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规定,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一位书法家拍卖了自己创作的一幅字画,获利10万元,那么他所需缴的个税为:(100000-100000×20%)×20%=16000元。
  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一位收藏爱好者多年前以10万元购买了一件玉器,在今年某家公司的春拍上,这件玉器拍出50万元,那么粗略算来,他需要缴纳的个税是(500000-100000)×20%=80000元。
  《通知》中规定,个人财产拍卖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相关境外交易单据或海关报关单据、完税证明等),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通过祖传收藏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通过赠送取得的,财产所得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而对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拍卖单位代扣代缴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应给纳税人填开完税凭证,并详细标明每件拍卖品的名称、拍卖成交价格、扣缴税款额。
  业内人士介绍,早在1997年,国税总局就下发了关于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但由于字画、瓷器、玉器等藏品的财产原值不好确定,可操作性不强,各地执行的情况并不统一。《通知》就是根据部分地区的反映,针对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各种财产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不够细化的问题,增强可操作性,进一步完善规范。业内人士分析,此举对拍卖市场将产生一定的影响,不仅拍品征集的难度和成本增加,藏品的交易成本也会大大提高。
  (本网特约撰稿/郭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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